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蔡某、黄某凡、施某醒等人,以牟利、送礼、收藏、治病等为目的,在明知交易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下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通过 被告人陈某帅、魏某冬、任某冬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羚羊角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,仍然非法收购、出售大宗羚羊角,被告人孔某丽明知羚羊角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,仍然帮助被告人陈某帅保管羚羊角,并根据陈某帅的指令,与被告人陈某帅的下线买家进行羚羊角交易。年10月29日,被告人陈某帅以29万余元的价格,向被告人魏某冬出售羚羊角约50公斤,共计根;同年11月1日,被告人魏某冬将买来的跟羚羊角转卖给任某冬。年12月12日,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在对被告人孔某丽实施抓捕时,从其为被告人陈某帅租赁存放羚羊角的仓库内,查获羚羊角根。经鉴定,以上羚羊角均为赛加羚羊的角,赛加羚羊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II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帅、孔某丽非法出售,被告人魏某冬、任某冬、蔡某、陈某敏非法收购、出售,被告人伍某东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,情节特别严重;被告人黄某凡非法收购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,情节严重;被告人孙某、王某林非法收购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;被告人胡某镇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;被告人施某醒、陈某、朱某君、林某、杜某欢、张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。1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。法院综合考虑十七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,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有重要作用。严厉打击非法收购、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,不仅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,维护大自然的平衡,更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。法官提醒,人民群众要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,拒捕、拒食野生动物,拒购野生动物制品,形成全民共同爱护、保护、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,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,维护生态安全,贡献一份力量。
本文编辑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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