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永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。被告人沈某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。
经查明,年6月,民警在巡查时发现被告人沈某某在摆地摊出售中草药,中草药中疑似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鳞片、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,民警随即将其查获并扣押相关涉案野生动物制品。经鉴定,沈某某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藏羚羊,系国家Ⅰ级保护动物;藏原羚,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;林麝,系国家Ⅰ级保护动物;穿山甲,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,共计价值人民币元,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。综合考虑沈某某系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、自愿认罪认罚且属于犯罪未遂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条延伸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法官寄语在日常生活中,出售、买卖一些常见的动物都是违法的,上述案件中,被告人即使不知道其所售动物制品为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物,也要承担法律责任。而且不仅仅是出售是违法行为,如果购买了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物也是违法的,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请大家自觉抵制买卖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,保护野生动物生存和栖息的环境,不滥捕滥猎滥杀野生动物,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来源:永德县法院
↓↓↓今日推荐↓↓↓
▲